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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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22-06-02    作者:高微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强调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2022年4月,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宁在云南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作为人大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及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对于如何正确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围绕两次会议就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工作实践,我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作出如下思考。

   一、浅谈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自我认知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也是地方各级人大最重要、最常见的工作之一,可以说监督工作是凸显人大作为和履职效果最直接的支撑点,因此,要正确理解和认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一)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监督权是国家根本法宪法赋予的。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国家体制和机构设置,集中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最高政治属性。其监督层级高于监察委的监察监督权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二)人大监督是最具权威的监督。监督的权威性是人大工作的人民性决定的。毛主席的科学论断为60多年的人大立法实践和履职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早在1954年4月他就说过: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因此,人大监督实质上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实行的监督,这是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重要保障。这种监督是权力机关对国家机关实行的单向监督,如人大撤销有关违宪违法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撤销不适当的规定决定和命令等,其他国家机关无条件地执行。

(三)人大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正所谓法律由人大制定,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由法律设定,人大有义务按照“依法”二字,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正确履职外,还不能越俎代庖,插手或者干预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如实际工作中不能过问个案审判,不能对裁判提出指导意见等。这就要求人大监督要准确运用法治思维来指导监督实践,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带头尊法、守法、用法。

(四)人大监督是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驱动器。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目的是推动其依法履职,为维护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担当作为,确保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因此,从人大的角度讲,监督既要找问题查漏洞,帮助被监督对象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止失误,又要正确肯定工作成绩,激励监督对象履职尽责,从而提升公众认同度,充分体现寓监督于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从“一府一委两院”的角度讲,接受人大监督是法定义务,必须主动自觉接受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把监督作为最大的支持,严格整改人大监督提出的问题,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二、当前人大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人大监督的实践来看,当前基层人大在监督职能发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弱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综合实力不强,监督效果和底气不足。一是对监督的主责主业认识不深,知识掌握不够全面,特别是对《监督法》赋予的监督职责没有完全系统地掌握,实践中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概念还未做到精准定位,缺乏监督者足够的“裁判实力”。二是常规开展的调查、检查更多顾忌被监督部门的感受,没有做到以钉钉子的精神,深挖问题,剖析原因,问题找得不全面,建议提得过于宏观,导致被监督部门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重视不够,文来文往、浮于表面。

(二)选题不够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没有聚焦重点。每年在确定监督议题时,前期调查研究和向各部门征求的意见不多,往往是参照了省、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来确定,造成部分监督内容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衔接不够紧密,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呼应不强,监督的切入点和重点不突出,未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对推动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

(三)监督方式缺乏创新,刚性监督方式运用不足。《监督法》虽规定了七种监督方式,但在多年的人大工作实践中,监督方式仍然单一,常用的仅有调查、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决算审查、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尚少。

(四)持续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实效不强。监督中存在重程序、轻实效的问题,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发现的深层次矛盾和实质性问题不敢动真碰硬,审议意见提出问题不精准,持续监督的韧劲不足,往往是“监督了又监督,问题还是问题”。

(五)监督成果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闭环考核量化的管理体系。长期以来,人大的监督活动主要停留于发现问题和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对于监督结果的转化和运用,缺少规范化、刚性化的指导制度、测评制度、考核制度,监督的效果达不到预期。

三、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思考

新的赶考之路,我们必须要深学深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人大“四个机关”建设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历史使命,在求新、求变上以更大力度抓好监督工作,彰显人大新担当。

(一)强化素质提升,在深学习精调研上补齐短板。区、乡两级人大是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线机关,面对基层纷繁复杂的监督事项和监督活动,我们的知识面不广,涉足的领域有限,这是制约监督作用发挥的最大短板。因此,首当其冲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加强对被监督部门履职业务的专题学习,不仅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还要学习人大制度理论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学等领域知识,努力增强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监督履职综合水平,争做监督的行家里手。其次,要彻底改变监督检查过程中,注重肯定亮点成绩,忽视发现问题和挖掘症结的现象,坚持经常性工作沟通与专题工作调研检查相结合,聚焦推动工作,切实帮助被监督部门查找问题症结,提出有操作性的破解意见和建议,使监督问效引起被监督者的高度重视,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严格履行职责。

(二)坚持问题导向,在精选题强监督上跟踪问效。要立足《监督法》对监督选题的规定,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部门、乡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围绕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找准“监督重点”,共同发力推动党委决策部署有效落实;聚焦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推进迟缓的工作找准“监督难点”,督促破解瓶颈;紧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找准“监督热点”,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根据上级人大要求,找准需要配合上级人大工作进行监督的联系点,结合自身实际,融入到监督议题中,实现上下联动的整体监督。

(三)发挥主体作用,在聚合力增活力上打好组合拳。要树立人大监督“一盘棋”思想,充分调动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广大代表的力量,改变现行“对口”监督的惯性监督方式,探索各委(室)交叉式监督的新模式,增强监督工作合力。要积极搭建代表活动平台,依靠和支持代表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到监督工作中,增强监督工作活力。要进一步拓展人大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建立联动监督的工作机制,把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凝聚各方监督合力,提升人大监督的实效。

(四)加强流程监管,在重审议提质效上规范程序。要规范调研检查方式,多开展无监督部门人员陪同的检查调研,充分运用问卷调查、分组暗访、公开征集等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了解监督议题的真实情况,注重收集代表“双联”活动入户开展民意调查的意见和建议。要规范材料报送,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第11、12条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前7日分发会议材料,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报告内容、熟悉审议事项,认真思考意见建议。要规范审议意见书,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如实、准确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意见建议,进行归纳分类,规范形成审议意见。

(五)改进监督方式,在重实效显权威上积极探索。要创新用活各类监督方式,在运用好常规监督方式的同时,有效探索开展专题询问、二次审议、满意度测评等创新方式,以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刚性方式。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民情适时启动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方式,督促工作的有效推进和问题的限时破解,并推进基层人大询问和质询的监督方式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维护好人大监督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