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08月5月22日沾益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4日沾益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5日沾益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30日曲靖市沾益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12月1日曲靖市沾益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靖市沾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或政府所属部门全面工作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评议对象是指评议工作涉及到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垂直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
第五条 评议对象的提出
(一)中共沾益区委建议;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建议;
(三)区人大专委及常委会委(室)建议;
(四)区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建议。
第六条 评议的具体对象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年中需要对具体评议对象进行调整的,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评议内容
(一)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
(二)依法履职情况;
(三)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四)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廉政建设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关心的问题解决情况;
(七)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三章 评议组织
第八条 评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区人大有关专委及常委会有关委(室)承办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评议按照宣传动员、评议调查、会议评议、督促整改四个阶段开展。
第十条 评议应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实施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参加评议的人员由区人大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40人。
第十一条 评议会议前,应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抽调人员组成评议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调查活动、列席评议会议。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听取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被评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要求,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调查。
第十四条 评议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评议会议按以下程序对被评单位工作进行评议:
(一)听取被评单位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调查组调查报告;
(三)评议发言;
(四)参加会议的人大代表对被评单位工作进行满意度表决;
(五)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第十六条 进行评议会议时,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大代表对被评单位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表决,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90%及其以上且满意票达80%及其以上的为优秀;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80%及其以上至90%以下的为良好;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60%及其以上至80%以下的为合格;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为60%以下的为不合格。
表决情况和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被评单位应当按照评议会议提出的评议整改意见查找不足,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整改实施方案,6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整改工作由区人大有关专委及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监督落实。
第四章 评议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评议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应对评议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区委作出书面报告。对中央、省、市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评议结果,书面函告其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单位,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评议为不合格的被评单位,经主任会议确定,列入下年度评议对象。对下年度工作评议仍为不合格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评议中反映被评单位有违法或违反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行为,或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或根据管辖权限报区委或交有关机关、单位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干扰工作评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