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20年3月30日曲靖市沾益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曲靖市沾益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曲靖市沾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大会主席团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
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涉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涉及本区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需要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实施的重大项目、推进的重要工作;
(三)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写明提出议案的必要性;案据应当说明议案合理性、可行性的依据;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建议。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并由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亲笔签名。代表也可先通过专用网络系统提出议案,随后提交纸质文本。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深入实际,认真研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九条 代表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应当认真审阅议案内容后再签名附议。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代表议案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提出撤回说明。大会秘书处收到撤回说明后,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大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审查工作。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大代表中提名,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十二条 大会秘书处负责对提交的代表议案进行登记和初审,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可建议提议案人修改、完善或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三条 大会秘书处收到代表议案后,可以根据议案所提内容交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先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议案处理意见;也可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议案处理意见。
审议确定代表议案,应当坚持职权范围原则、重大事项原则、可行性原则、一事一案原则,相同或类似的议案可合并处理。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应当对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规定、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和研究;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六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交付在闭会期间审议或研究的代表议案进行审议或研究,提出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报告,并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审议结果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参加调研、列席会议,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研究代表议案,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接到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研究意见,特殊情况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在议案办理工作中,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组织协助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组织应根据自己的职能职责和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二十条 在本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未办理完毕的代表议案,由下届区人大常委会继续办理。
第五章 代表议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直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落实代表议案决议、决定中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区人大代表对议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或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