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
“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联系办法
(2008年5月22日沾益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曲靖市沾益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3年12月1日曲靖市沾益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沾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的职能作用,增强工作的统一性、协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一府一委两院”的联系会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和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参加。
根据会议内容,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联系会议结束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草拟、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联系会议确定涉及“一府一委两院”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一府一委两院”实施,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联系部门负责跟踪督促,涉及区人大常委会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工作计划、人事任免、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或意见建议办理、听取工作报告内容等重大事项,应邀请“一府一委两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会议,涉及“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事项,应邀请“一府一委两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会议时,应通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涉及议题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一府一委两院”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提出的审议意见,视其内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分别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督促。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等工作,应于正式活动开展前10天将具体时间、内容、方法、要求等事项通知“一府一委两院”。“一府一委两院”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时,涉及内容的“一府一委两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接受询问和质询,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问题。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公报、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文书资料应送“一府一委两院”和政府工作部门;“一府一委两院”和政府工作部门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专题调研、检查报告统计资料等文书资料应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了解情况、商讨问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专题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应当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联系的副主任和联系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应当邀请联系的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所提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还应答复代表;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加强对议案和重点建议办理的督办工作,“一府一委两院”在办理过程中应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参加。
第十二条 “一府一委两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发布带有约束力的通知、通告、公告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定、重要规定、实施办法等,在公布实施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前可根据需要征求“一府一委两院”意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及时向“一府一委两院”通报。
第十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涉及全局的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项目、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区人大常委会支持配合的重要工作和其他重要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通报。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多形式的联系沟通方式,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增进工作了解,形成相互理解、配合、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交流,原则上每年由常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对口联系部门座谈会,总结联系沟通的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年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联系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印发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工作联系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区人大常委会的督查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督办,对不能按要求改进工作的,区人大常委会将启动有关程序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一府一委两院”办公室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协调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的准备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