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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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7-25

                2022526日曲靖市沾益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工作,提高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沾益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区人民政府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对审计查出问题相关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应当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测评对象由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单位名单,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在审计提供的名单中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初步选定,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  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及时制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实施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印发至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第五条  区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负责牵头组织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交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关于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回答询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条  测评内容:

(一)执行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针对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

(四)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相关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五)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需要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及相关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分别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出席人数70%(含70%)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70%的(含70%),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70%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继续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对继续整改情况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被测评单位应当继续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区委,并抄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作为考核管理和选拔任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